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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宁儿童画创作活动管理办法
 

为繁荣和发展睢宁儿童画,进一步激发创作热情,扩大对内对外交流合作,推动睢宁儿童画事业再上新台阶,根据县委县政府《睢宁儿童画繁荣与发展工作意见》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 健全管理组织

1、 成立睢宁县教育局儿童画工作指导委员会。

主 任:宋 义

副主任:朱韶伟

委 员:贾新军 周保健 顾大局 黄先华 朱 君 宋先之 张成金

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育局艺体卫办公室,朱君任办公室主任。

2、 各级各类学校都要建立相应领导组织,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另配一名负责人分管此项工作。

3、 教育局每年拨专款5万元用于儿童画创作活动。各级各类学校每年都要有用于儿童画创作活动的专项经费,并做到专款专用。

4、 教育局每学期的教学评估把儿童画工作列为专项检查内容。

二、 深入开展创作辅导活动

1、 各级各类学校,均要设立“美术特长班”或成立“美术兴趣组”,开展儿童画创作活动,至少有一名专职美术教师从事此项工作。有条件的学校要积极争创“睢宁儿童画延续教育基地”。

2、 为保证儿童画特长班、兴趣小组的正常活动,各级各类学校要有专用活动室。各镇要有五分之一以上 的定点学校开展儿童画创作活动。

3、 美术特长班的美术课堂教学每周增加两节(在地方课程计划中安排),兴趣小组每周活动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并将兴趣小组活动辅导记入教师的工作量。

三、 积极完成创作任务

1、 各直属中小学美术教师要加强以儿童画创作为主体的校本研究。有条件的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开发校本课程。不具备开发条件的可以引用或借鉴县实小“九五”省级课题成果——《睢宁儿童画欣赏》教材,做好推广工作。

2、 各初中、小学(园)要认真完成每学年的儿童画创作任务:

(1) 实小、睢小不少于400幅;

(2) 县二中、南门中学、龙韵学校、城西小学、职小、二小,不少于200幅;

(3) 其余各中心小学不少于100幅,初级中学不少于50幅。

四、 激励措施和奖惩标准

1、 评优评先。对于长期从事儿童画创作辅导并且在儿童画工作者协会或教育局统一组织的各项展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美术教师(下同),在年终考核、评优评先、职称评定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2、 进修学习。选派骨干教师到艺术院校进修培训,或参加各级各类美术教育教学研究会学习。

3、 外出参观、写生。每年从获奖辅导教师中择优选拔中青年骨干教师外出参观学习或写生。

4、 物质奖励。辅导学生参加由儿童画工作者协会或教育局统一组织的各类比赛,给于如下奖励:

(1) 入选市级以上展览的儿童画,每幅奖励15元;

(2) 获国际奖、国家奖、省级奖等奖次的作品按以下标准奖励(以国际、国家、省为序):

金奖(一等奖,含特等奖及其以上)分别奖励:400、200、100元;

银奖(二等奖或相当于二等奖)分别奖励:120、80、60元;

铜奖(三等奖或相当于三等奖)分别奖励:80、60、40元;

其它奖项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3) 在有国家统一刊号的刊物上发表的学生作品,按国家、省、市三级分别发给稿酬3、2、1倍奖金;(以作品发表原件和汇款单为据)

以上奖金分配按2:1的比例奖给教师和学生。

5、 教师获奖论文、发表论文奖。(1) 在教育部门主办的各类比赛中获奖的美术教育教学论文,对作者的奖励按以下标准执行:(按国家、省、市为序)

一等奖:150、120、80元;

二等奖:120、100、70元:

三等奖:100、80、50元

(2) 在有国家统一刊号的刊物上发表美术教育教学论文的,按国家、省、市级别分别给予80、60、30元的奖励。

以上奖励须经教育局、睢宁儿童画工作者协会共同认定。

6、对完成局下达的任务和获奖较多的单位,经评比,由教育局和睢宁儿童画工作者协会授予“儿童画工作先进单位”奖牌。

7、未完成工作指标的单位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将给予通报批评和一定的经济处罚。




二00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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